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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业主委员处于“缺位”状态

时间:2013-05-08 18:18:45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  

没有业主委员会,许多社区便缺少了“上传下达”的途径,有了问题自然也得不到顺畅地解决。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试图通过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来解决唐山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问题。

现状:住宅小区鲜有业主委员会

近年来,唐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但目前唐山市的住宅区还不能做到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实施共同管理。

截至目前,全市注册的近500家物业服务企业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寥寥无几。唐山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的王处长说,“这种情况,直接造成了业主权利不能集中体现,物业管理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有效沟通,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

然而据记者了解,唐山市大部分小区其实早已具备了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但却迟迟不能让业委会在社区生活中发挥作用。

原因:多种因素造成业委会“难产”

众业主没有参与意识,是业委会“难产”的主因之一。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相关部门就在一个约有几百户的小区作过尝试,按照规定程序成立业委会。“但当时主动参与的业主非常少,业委会的成立大会没有开成。”即使是现在也不难发现,业主集体维权的意识仍很淡薄。

除了业主的参与外,业主间权益的协调也是成立业委会过程中无法逾越的难题。相关部门在另一个规模较大的小区也作了尝试,当时业主们积极性很高,可在讨论阶段,他们却起了争执。业主分成了两部分,彼此都想领导对方,业主之间的关系很难协调,业委会成立大会最终也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解决:居位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使得唐山市的物业管理并不健全。

物业管理处的王处长将唐山市的物业管理比作两个车轮,他说,“只有两个车轮一起转才能向前走,现在只有物业企业一个车轮在往前转,业主委员会这个车轮却停滞了,这肯定会给物业管理带来许多问题。”而《条例》正是要解决业委会缺位的问题。

如今,《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已有规定:在小区业主不能通过业主大会实施共同管理以及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承担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对代行职责的相关事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种做法在其他城市已经有了尝试性的突破,让物业企业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把小区的事管起来。”王处长说。

施行:代行职责需要一个过程

一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她所在的居委会的新建住宅有物业公司在管理。但是,开放式的老小区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一旦遇到物业方面的问题,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找到居委会,居委会就承担了许多分外的事情。

按照《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此王处长也表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很复杂,真正实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目前,关于居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具体实施细则仍在完善之中,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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