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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提醒:房产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6-11-21 17:50:07  来源:  作者:  

 唐山律师提醒:房产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话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话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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