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唐山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831544521

唐山律师|唐山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唐山律师事务所-唐山环渤海律师网

新闻焦点 法治视界
社会观察 热点时评
律界信息 本站动态
房产地产 劳动争议 工伤事故 离婚诉讼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旅游维权 保险维权
公司事务 债权债务 银行金融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诉讼指南
法律援助 讲座培训 律师合作
商务调查 法律文书 律师服务
法律顾问 执业文集 关于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频道 > 劳动争议 > 劳动法规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时间:2013-01-24 22:59:29  来源:  作者:  
劳办发[1994]48号
颁布时间:1994-2-8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推荐资讯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活儿拒载 一口价不打表遭投诉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推動國家決策吸納優秀法學研究成果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唐山律师服务项目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分站加盟 | 异业合作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2009-2010 HUANBOHAILAWYER.COM NETWORKS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律师网]版权所有
客服信箱:1044217128@qq.com 值班QQ:1044217128 法律咨询:13290650360 广告与媒体合作:13290650360
唐山律师法律咨询QQ群293453647 唐山律师网自驾游QQ群217415414,唐山律师网通讯员QQ群301171086 唐山律师公益团QQ群120950650
唐山律师 陈立强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备案信息:冀ICP备13000146号-1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