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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网首席律师陈立强代理的起诉唐山宝升昌房地产公司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一案 取得了良好效果

时间:2014-07-26 11:36:21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编号为:GF-2000-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刘某某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渤海新世界#单元3门#号房产一套,该房建筑面积40余平方米,房款共计40余万元。该合同第八条关于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该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原告将房款一次性交清,一直等待着交房,但被告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已远远超过90天,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刘某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不成,找到本站首席律师陈立强律师,陈律师经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了购房及与开发商交涉的经过,以及房子本身存在的其他问题,陈律师决定集中优势证据只攻其一点即延期交房,其他概不涉及,以保证诉讼的确定性及集中性,陈律师告知刘某某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经整理总结后,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房款4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元。立案后陈律师多次和案件主办法官沟通案情,据理力争,最终刘某某将该房产退了,并得到了开发商退回的房款40余万元。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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