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编号为:GF-2000-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刘某某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渤海新世界#单元3门#号房产一套,该房建筑面积40余平方米,房款共计40余万元。该合同第八条关于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该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时原告将房款一次性交清,一直等待着交房,但被告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已远远超过90天,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刘某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不成,找到本站首席律师陈立强律师,陈律师经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了购房及与开发商交涉的经过,以及房子本身存在的其他问题,陈律师决定集中优势证据只攻其一点即延期交房,其他概不涉及,以保证诉讼的确定性及集中性,陈律师告知刘某某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经整理总结后,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房款4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元。立案后陈律师多次和案件主办法官沟通案情,据理力争,最终刘某某将该房产退了,并得到了开发商退回的房款40余万元。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